你的位置: BOB半岛 > 音乐知识 > 乐理资讯

BOB半岛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知应会知识点

2024-07-22 18:36:47

  BOB半岛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知应会知识点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一条)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条)

  (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

  11.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哪些处理?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

  16.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受过组织处理,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是否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八条)

  17.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职务、职级、级别及工资待遇等如何确定?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

  20.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党领导的文章、演说、宣言等,应当给予哪种政务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

  22.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以及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且情节较重的,应当受到哪种政务处分?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三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五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

  27.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走什么程序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BOB半岛、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

  28.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哪些组织或团体进行通报?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如何处理?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八条)

微站点
查看微站点
个人中心
人工客服
购物车
回顶部